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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海南省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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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縣、自治縣殘聯、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洋浦殘聯、洋浦衛生計生局:

  殘疾人證作為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依據中國殘聯和國家衛計委聯合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殘聯發〔2017〕34號)的通知精神,省殘聯和省衛生計生委共同修訂了我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海南省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11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海南省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海南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進一步規范我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管理和發放,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殘疾人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科學管理和殘疾人精準服務水平,依照2017年中國殘聯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共同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本省各級地方政府各項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智力、精神殘疾人的殘疾人證,不作為確定其行為能力的依據。

  第三條 核發殘疾人證,是法律、法規、章程賦予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的重要職責。市縣(區)、洋浦殘聯應當在對外辦公場所,提供殘疾人證發放的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

  第二章 殘疾人證

  第四條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招標印制,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由省殘聯向中國殘聯指定的廠家統一訂購。視力殘疾人證采用紅色外皮,其他類別殘疾人證采用綠色外皮。有視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可采用紅色外皮的視力殘疾人證。

  第五條 殘疾人證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編碼格式一律實行20位編碼,由18位公民身份證號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殘疾等級代碼

  殘疾類別代碼

  18位公民身份號碼

  殘疾類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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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哉Z殘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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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等級代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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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募墸?。

  因殘疾人證損壞換發的殘疾人證編號為原編號。

  因殘疾人證遺失而補發的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的,加印“B2”,以此類推。

  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登記一律使用大寫漢字(壹、貳、叁、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三章 殘疾人證申辦原則

  第六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戶籍在本省范圍內,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的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七條 殘疾人證可由申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本細則所稱“代理人”,包括法定監護人以及聯系人。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殘疾人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在辦理殘疾人證時,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對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證明材料的監護人,僅視作聯系人。聯系人不負有法律認可的監督、保護依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殘疾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責任。

  第八條 經申請人同意,代理人可代為申請人申辦殘疾人證。但有出現對原申領的殘疾人證有異議及辦證部門認為必須有申請人在場的其他情形的,必須由申請人本人到辦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辦殘疾人證需填寫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見附件3)。

  第四章 殘疾人證核發

  第十條 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ㄒ唬┥暾?。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須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戶口所在的市縣(區)、洋浦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言語障礙者,年滿3周歲后方可提出申請。

  精神障礙者,年滿2周歲后方可提出申請。

  因病、交通事故或意外致殘者,在治療期終結、康復期滿1年后方可提出申請。

 ?。ǘ┦芾?。市縣(區)、洋浦殘聯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辦證申請(對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恢復期依據《殘疾標準》執行),由辦證業務員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

  1、對情況屬實者,予以受理;

  2、不屬于本單位屬地管轄范圍的,應當場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戶籍地縣級殘聯申請辦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和材料;

  5、填寫虛假信息的,或者經告知提交的申請材料仍無法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ㄈ┰u定。市縣(區)、洋浦殘聯給申請人發放評定表,并在評定表照片上加蓋市縣(區)、洋浦殘聯鋼印,申請人攜帶殘疾評定表到指定的本地區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由本人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并填寫殘疾評定表。指定機構評定醫生或專業人員要對被評定人的致殘病因、殘疾現狀及根據各類別殘疾檢查方法鑒定后確定的功能障礙程度等內容,作出準確的表述,字跡清楚,易于辨認。對于符合殘疾標準的,填上評定意見、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及等級評定結論。評定結果經該醫院醫務處(科)審核,簽署審核日期并加蓋醫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ㄋ模徍?、批準??h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并在批準殘聯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持證人像上未加蓋批準殘聯鋼印或批準殘聯欄未加蓋公章的,殘疾人證無效。

  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殘疾類別的是多重殘疾。在填寫殘疾人證時,按照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等級確定其殘疾等級,并將符合殘疾標準的全部殘疾類別、等級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逐一注明。

  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所持殘疾人證須填寫聯系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ㄎ澹┌l證、存檔??h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省殘聯根據我省殘疾人事業信息化建設情況適時推進殘疾人證辦理檔案電子化保管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補發。

 ?。ㄒ唬埣踩俗C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殘聯公示作廢后,可申請補發。

 ?。ǘ埣踩俗C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市縣(區)、洋浦殘聯銷毀并換領。

  第十二條 遷移。持證殘疾人戶籍地遷移,需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自戶籍遷移之日起,6個月內持證人或代理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標注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憑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省內戶籍遷移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由戶籍遷出地縣級殘聯通過快遞方式移交遷入地殘聯,無需殘疾人本人攜帶。

  戶口遷入地縣級殘聯依據遷移證明,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殘疾人證遷移日期并加蓋公章,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完成遷入工作。

  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戶口遷移后超過6個月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注為凍結狀態,辦理遷移手續后改為遷出狀態。凍結期滿一年的,原歸屬地縣級殘聯可注銷其殘疾人證,不再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三條 變更。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準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并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姓名或聯系人等變更,須由申請人攜帶持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到縣級殘聯辦理變更。

  第十四條  辦證時限。

 ?。ㄒ唬┏醮紊暾堔k證時限。市縣(區)、洋浦殘聯自受理之日起,須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已批準辦理殘疾人證的,須于作出批準決定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備案和發證工作

 ?。ǘQ發、補領證時限。市縣(區)、洋浦殘聯自受理之日起,須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備案、發證工作。

 ?。ㄈ┻w移證辦理時限。遷出,自受理之日起,市縣(區)、洋浦殘聯須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殘疾人證明、申請、辦理、殘疾評定等檔案材料密封等工作,并將密封后的檔案快遞寄出。遷入,自受理之日起,市縣(區)、洋浦殘聯須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殘疾類別和等級、審核、批準、制證、備案、發證等工作。

  第十五條 注銷。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及自愿提出注銷請求的殘疾人,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注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注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并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注銷相關信息。

  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第十六條 仲裁。殘疾人證申請人或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更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申請人戶籍屬設區地級市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地市級殘聯同意后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由省殘聯指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申請人戶籍屬于省直轄市縣的直接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可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已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等評定并持有相關證件的人員,申領殘疾人證的,須接受殘疾評定,符合條件的方可領取殘疾人證。

  第五章 殘疾人證管理

  第十九條 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指導市、縣級殘聯、衛生計生委做好殘疾評定、殘疾人證核發管理等工作,并成立海南省殘疾評定領導小組。省衛生計生委、省殘聯共同下文確定全省范圍內殘疾評定的指定醫院和專業機構,報中國殘聯備案。

  第二十條 縣(區)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

  縣(區)級殘聯按照省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并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省殘聯、地市級殘聯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殘聯和衛生計生委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

  第二十一條 我省核發的殘疾人證實行動態審核機制。各地殘聯要對本轄區發放的殘疾人證進行常態化審核,并受理實名舉報。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嚴重不符的,批準殘聯可要求持證人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重新評定超過6個月以上的,批準殘聯可對其殘疾人證實施強制注銷。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證只限持證殘疾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借。私自涂改的,殘疾人證作廢。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10年,期滿可到批準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注欄中注明換發信息,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毀。

  第二十四條 各級殘聯、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殘疾評定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市縣可根據當地實際,采取定時定點的評定方式開展殘疾評定工作。

  市縣殘聯要聯合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適時組織開展上門殘疾評定和辦證服務,解決邊遠地區及出行不便殘疾人辦證難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對各級殘聯殘疾評定相關工作人員和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殘疾評定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殘疾評定人員實行本級名單備案制度,負責殘疾評定人員名單要在當地殘聯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備案,出現更換時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六條 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埣苍u定弄虛作假的;

 ?。ǘ┻`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ㄈ┑箅y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ㄋ模┬孤稓埣踩藗€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 省殘疾評定領導小組結合工作實際適時召開工作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本實施細則中的其他未盡事宜,對本實施細則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條 省殘疾評定領導小組將每年對本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對于存在辦理假證、人情證、鑒定嚴重不實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各市、縣(區)、洋浦殘聯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對殘疾人證經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向非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的,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理事長領導責任。涉及違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要嚴格按照《殘疾標準》規定進行評定,對在鑒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寬評殘標準的,經查實后,將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涉及違法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中國殘聯批準開展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試點的地方,可統一采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并在一定時期內延續證卡并用。第三代殘疾人證(智能化)標準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和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海南省實施細則》(瓊殘字﹝2016﹞17號)自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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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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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作者:] [編輯:胡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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