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2011年第2號公告,GB/T26341-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11年1月14日發布,2011年5月1日實施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術語和定義、殘疾分類和分級及代碼等。
本標準適用于殘疾人的信息、統計、管理、服務、保障等社會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2613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第3部分:健康狀況代碼
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
注:可從下面網址獲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殘疾disability
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局限性。
32殘疾人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33最佳矯正視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適當鏡片進行屈光矯正后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
34平均聽力損失average hearing loss
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四個頻率點純音氣導聽力損失分貝數的平均值。
35聽力障礙dysaudia
聽覺系統中的感音、傳音以及聽覺中樞發生器質性或功能性異常,而導致聽力出現不同程度的減退。
36失語aphasia
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37運動性構音障礙dysarthria
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8器質性構音障礙organic anarthria
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導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腭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后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39發聲障礙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310兒童言語發育遲滯childhood de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后于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311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聽力障礙導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不能通過聽覺言語進行交流。
312口吃stutter
言語的流暢性障礙。主要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為變化等。
313語音清晰度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語中語音、字、詞的發音清晰和準確度。
314言語表達能力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語表達過程中,正確使用詞匯、語句、語法的能力。
315發育商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嬰幼兒智能發展水平的指標。
316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智力商數
衡量個體智力發展水平的指標。
317適應行為adaptive behavior;AB
個體實現人們期待的與其年齡和文化群體相適應的個人獨立與社會職責的程度或效果。
4殘疾分類
41分類原則
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42視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43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4言語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3歲以下不定殘。
45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46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47精神殘疾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8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5殘疾分級
51分級原則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52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于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視力殘疾分級見表1。
表1視力殘疾分級
級別〖〗視力、視野一級〖〗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二級〖〗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三級〖〗005~<01四級〖〗01~<0353聽力殘疾分級
531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532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 dB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533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534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35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4言語殘疾分級
541言語殘疾分級原則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類型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
542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543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544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45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5肢體殘疾分級
551肢體殘疾分級原則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局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他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e)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f)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足趾全缺失:跖趾關節。
552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553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雙大腿缺失;
d)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554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雙小腿缺失;
b)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555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單小腿缺失;
b)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脊柱強(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e)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單手拇指全缺失;
g)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h)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癥(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56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智力殘疾分級見表2。表2智力殘疾分級
級別〖〗智力發育水平〖〗社會適應能力發育商(DQ)
0~6歲〖〗智商(IQ)
7歲及以上〖〗適應行為
(AB)〖〗WHO-DASⅡ
分值18歲及以上一級〖〗≤25〖〗<20〖〗極重度〖〗≥116分二級〖〗26~39〖〗20~34〖〗重度〖〗106~115分三級〖〗40~54〖〗35~49〖〗中度〖〗96~105分四級〖〗55~75〖〗50~69〖〗輕度〖〗52~95分適應行為表現:
極重度——不能與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參與任何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與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運動能力發展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能參與一些簡單的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輕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與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較正常地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間歇的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57精神殘疾分級
571精神殘疾分級原則
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572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573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多重殘疾分級
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6殘疾分類代碼
殘疾分類代碼應符合GB/T2261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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